泉州台商投资区倾倒废土致环境污染 7人犯罪团伙被判刑

泉州晚报

7人将废土倾倒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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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作为泉州水源保护区,洛阳江的生态安全关系到群众的生活福祉。然而,自2016年以来,施某法等人长期盘踞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洛阳江沿岸的陆域地区倾倒建筑垃圾,致使当地植被破坏以及土地重金属含量超标。2018年11月,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主动出击,先后将施某法等7人抓获,同时打掉了一个由7名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这也是福建泉州警方破获的首起生态领域涉恶刑事案件。近日,惠安法院对施某法等7人进行一审宣判。

□本报记者 陈桂生 通讯员 邓志新 庄冠勇 文/图

抓捕 30多名警力出击 7名团伙成员落网

2018年9月,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通过多方摸排发现,施某法、李某明等人长期盘踞在辖区洛阳镇霞星村一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过两个多月的缜密侦查,在基本摸清犯罪事实以及嫌犯落脚点后,当年11月17日,台商区公安分局开始着手制定抓捕方案。11月20日凌晨5点45分,当李某明等人还沉浸在梦乡时,30多名民警已经集结完毕。民警兵分五路出击,先后在洛阳镇、东岭镇将正在民宅中睡熟的李某明等人抓获。施某法事先闻到风声,藏匿在家中的屋顶,自以为能逃过一劫,在民警的细致排查后,也被成功抓获。

审讯时,施某法等人交代,自2012年以来,其为牟取暴利,纠集李某明、施某志、李某河等人,长期在洛阳镇霞星村一带,采取向城管部门举报违建、开车堵路、直接告知或暗示村民等方式,强揽村民建房的土方项目、水泥等建筑材料的供应,或采取要挟等手段敲诈村民或公司的钱财。村民自建房屋时,施某法多次以威胁举报违建等方式,要求村民支付几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的“封口费”,如有村民拒绝就会遭到不停骚扰。施某法还多次组织李某明等人驾驶轿车堵路,要求村民向他购买水泥。

调查 倾倒渣土至洛阳江 污染水源保护地

侦查期间,民警还发现施某法等人存在污染洛阳江水源保护地的犯罪行为。

经调查,2016年下半年,施某法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与彭某坚、万某峰展开合作,共同处理洛江区与丰泽区两个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废土工程。双方商议,由彭某坚、万某峰提供运输车辆,施某法则引导车辆将废土运载至洛阳镇霞星村高速桥下洛阳江沿岸陆域范围内倾倒,从而抽取每车60元的费用。其间,施某法指使李某明、林某忠进行现场管理、统计车数等,陈某兰负责到工地查看运载情况。截至2018年初,共倾倒2800余车渣土,施某法从中非法获利21万余元,林某忠非法获利1.8万余元。

2018年11月17日,相关部门对非法弃置的建筑垃圾地点进行现场检查,经聘请测量单位测量,该建筑垃圾弃置点位于洛阳江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面积达到8200多平方米,总填土5.9万多立方米。检测发现,现场土壤的pH值及铜、锌、铅、铬、镍、镉、砷含量均高于背景值,弃置区无任何防渗漏措施,有部分积液流出,造成环境污染和当地植被破坏。

宣判 涉多项罪名获刑 赔偿环境修复费89万元

2019年1月,国土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作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基本恢复涉案地块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费用为140万余元,其中施某法引导车辆倾倒的土方数为3.5万立方米,生态环境基本恢复费用为85万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的具体标准为:“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均为“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日前,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法、李某明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以施某法为首,李某明、陈某兰等人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施某法等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作为建筑废土处置场地,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85万余元,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综上,法院一审以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污染环境罪判处施某法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5万元。李某明等人也因相关罪名获刑五年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施某法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各自应承担的范围内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9万余元。彭某坚、万某峰所挂靠公司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林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