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59家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获加计扣除专项奖励

泉州晚报

近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2018年度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奖励名单和金额”,我市59家企业入选。

此次全省共283家企业获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合计奖励14414.8万元。泉州共59家企业入选,包括鲤城10家,丰泽10家,洛江6家,泉港4家,晋江11家,石狮3家,南安4家,惠安3家,安溪2家,泉州开发区6家,这些企业共获2642.5万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奖励,泉州企业受益金额仅次于福州,位居全省第二位。

据了解,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专门针对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进行奖励,是我省配套一系列扶持政策之一。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进入“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发展库”的企业;二是发生研发投入并实际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开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遴选和认定工作,旨在培育一批专精特的行业龙头企业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创新型企业,使其成为引领福建省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骨干企业。入选企业将享有包括优化发展环境、加大研发支持力度、加快研发机构建设、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和产业化、支持市场开拓、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强化创新人才支撑、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完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扶持。(记者 殷斯麒)

根据福建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支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奖励政策工作的通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同时,财政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给予同量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以该企业相应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为上限,从省级设立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奖励专项资金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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