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将施行,《条例》纳入管理的电动车类型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共三类。针对市民十分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哈尔滨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发布相关政策性解读。
一、电动自行车如何管理?
【资料图】
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按照《条例》相关要求,此次将该种车辆按照合标电动自行车和非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区别管理。
(一)合标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标准,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整车质量(含电池)小于或等于55公斤、设计最高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或者符合原国家强制标准,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未获得产品强制性认证(CCC)证书。其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购买车辆后三十日内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牌长期有效。登记前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携带购车发票和合格证书。
合标电动自行车样例
合标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非标电动自行车是指:车辆参数虽然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但不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或者未取得强制认证(CCC)证书的。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指定服务网点(具体点位后续将统一公布)免费领取通行识别码,按照非机动车管理,可以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标电动自行车样例
非标电动自行车通行识别码
二、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如何管理?
电动摩托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驱动装置的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低速电动车是指符合国家限定低速标准,由电机驱动,且驱动电能来源于车载可充电能量储存系统的汽车。
此次《条例》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纳入管理。
(一)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其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
(二)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实施过渡期管理,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到指定服务网点(具体点位后续将统一公布)免费领取通行识别码,可以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特别提醒: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等车辆,参照有关机动车的通行规定进行监督管理,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及低速电动车
未列入《公告》的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通行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