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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市衢江法院日前宣判一起污染环境案,将大量外地垃圾中转站、建筑工地的垃圾运到衢州,在多个区域倾倒的余某等1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至7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元至10万元;法院还判决余某等16人连带赔偿倾倒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生态修复费、检测评估费计8621390.08元。
据介绍,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余某、方某等当地接应人员通过郑某、郭某等居间介绍、车辆运输,从他人处收取3万余吨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后由邵某、李某等提供场地,陈某、缪某等使用挖机、铲车,在衢州衢江区、江山市、龙游县、常山县等20余处倾倒、填埋。这些垃圾源于外地垃圾中转站及建筑工地未经分类的建筑、生活垃圾,有编织袋、塑料袋、废弃布料、废木板等,涉及的16人均没有垃圾处置资质。经检测,垃圾倾倒填埋点固体废物及渗出液中均检出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
案发后,有关政府部门采取挖掘、填埋等处置措施,涉案垃圾均已合法化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