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扣留人事档案影响再就业怎么办?

劳动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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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邢燕近日向本报咨询说,她两年前毕业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入职不久,公司派她去参加了一个培训班并支付了3000元的培训费。半年前,她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辞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她要求公司把她的人事档案转移到人才中心暂时托管,但遭到拒绝。公司称,单位曾派她去参加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如果不在一个月内退还培训费就不予转移人事档案。辞职后,她来到男朋友所在城市,并应聘到另外一家企业工作。但因原公司迟迟不转移人事档案,使她一直无法入职。

她想知道:因原单位扣留人事档案影响再就业怎么办?

法律分析

邢燕所在公司以其拒绝退还培训费为由不予转移人事档案的做法是极为不妥的。

人事档案是当事人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对于档案应当如何转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为辞职的员工按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义务不附加任何条件。因此,尽管邢燕拒绝退还培训费,公司也不应当违背法律的相关规定,以扣留她的人事档案相要挟。如果邢燕确实需要向公司退还培训费,公司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途径向其追偿。

从邢燕在咨询中介绍的情况来看,其所在公司扣留其人事档案,已经影响到她的再就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邢燕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责令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并对公司予以处罚。

由于档案是劳动者就业年限及工龄的重要证明,是新单位核定劳动者工资待遇的依据,如果因为该公司扣留人事档案的行为给邢燕造成了损失,其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起诉的方式,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程文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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