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焦点:合同约定不开发票拒绝付款,承包人能以不安抗辩权提起诉讼吗?

工程律师祁银辉


【资料图】

【案情简介】

红拖科技有限公司与绿地置业公司签订了《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红拖公司承包人防地下室通风工程及人防门防护设备工程,合同总价为984054.05元,进度款按照已完成的产值50%支付,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70%,工程通过人防验收付到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从人防工程合格之日起计算。绿地置业公司每次付款前,红拖公司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绿地置业公司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延期付款责任。竣工验收后,双方签署了工程结算确认协议书,结算价款为975108.1元,支付了491988.14元工程款,开具492488.14元的发票,尚欠483119.96元未支付。由于置业公司一直声称没钱,工程款拖欠3年之久。经查,绿地置业公司被多家公司起诉,并且有些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红拖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绿地置业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红拖公司应当先开票,否则其有权拒付工程款。由于剩余发票一直未开,绿地置业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分析】

1、不开票拒绝付款,承包人是否有权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红拖公司与绿地置业公司签订《人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红拖公司不开具增值税发票,绿地公司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迟延付款责任。该条款规定了先后履行顺序,红拖公司先开票,绿地置业公司后付款。而红拖公司向法院起诉后,绿地置业公司的抗辩不开票拒绝付款,其实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而红拖公司之所以起诉,也有2点原因。其1是工程款拖欠3年之久,发包人一直声称资金紧张;其2是绿地置业公司被大量起诉,并且有部分案件已经在执行阶段。基于以上原因,红拖公司担心将来拿不到工程款才选择起诉。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红拖公司正是基于此考虑选择向法院起诉,红拖公司的行为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由于红拖公司进行了举证,最终法院判决红拖公司可以中止先履行开票行为,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同时红拖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

2、若不能证明的情形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行为构成违约。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意在打破原有合同的先后履行顺序,当不安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冲突时,若能证明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则不安抗辩权成立;否则应按照合同的先后履行顺序履行。本案中,若红拖公司不能证明绿地置业公司有《民法典》第527条规定的4种情形之一的,则红拖公司在不履行开票义务的情形下起诉索要工程款的行为将构成违约。绿地置业公司不仅可以拒付工程款,而且可以追究红拖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基于红拖公司举证了绿地置业公司被第三方起诉的证据材料,并且部分已经进入执行阶段。上述诉讼案件和执行案件足以说明绿地置业公司面临资金困难,有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同时,该工程已经结算多年,绿地置业公司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因此,法院据此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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