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资料图】
王某在江苏省淮安市xx县有一处房屋,面积120平方米,和妻子、儿子常年在此居住。
2017年3月,县政府发布征地公告,王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具体的安置补偿工作由县住建局实施。住建局又将该份工作委托给了拆迁公司。
随后,拆迁公司的人来和王某协商补偿事宜,由于补偿款比较少,在签约期限内,王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签约期过后,拆迁公司的人天天上门,王某不堪其扰,被逼无奈,和拆迁公司的人拆除了安置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50万元,其中房屋补偿40万,附属物、装饰装潢补偿2万,其他补助费8万。
签署协议后,王某又后悔了,拒绝搬迁。2017年9月,王某的房屋被拆迁公司强拆,随后住建局将约定的50万补偿款以银行存单的形式,存到了银行里。但王某拒绝领取。
2018年7月,王某委托律师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区住建局强拆违法。2019年1月,王某拿着胜诉判决书,申请国家赔偿。但两个月过去了,住建局一直没有答复王某。王某没有办法,再次提起赔偿诉讼,要求住建局赔偿损失。
开庭后,住建局辩称:对于王某的损失,在房屋被强拆之后,住建局已经将补偿款提存到了银行,是王某拒绝领取。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住建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具体的赔偿款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侵犯公民合法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具体到本案中,街道办虽然和王某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但王某并没有自愿腾空房屋,街道办强制拆除房屋,构成违法。
违法之后的赔偿责任,带有惩罚性质,和补偿性质不同,因此对于住建局辩称的,通知王某领取补偿款,但王某拒绝,所以不应赔偿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二:具体赔偿款如何确定?
首先是房屋损失,在确定具体的赔偿款时,应当考虑违法强拆的程序以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署的情形。本案中,王某已经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在赔偿款时,可以参考协议中的房屋补偿价格。
另外,考虑到对违法强拆的惩罚,结合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房屋产权得到充分赔偿的原则,以赔偿判决生效时点的案涉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经法院向有关机构评估,截止案件审理时,涉案房屋的周边房价比2017年评估时上涨15%。
综上,对于房屋损失,法院以《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补偿价上浮15%,确定为57.5万。
其次是室内物品损失,根据王某提供的物品清单,结合日常生活所需,法院酌情确定为4.5万元。对于王某赔偿单中涉及的“祖传金镯子2副”,由于属于贵重物品,且王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且王某明知房屋面临强拆,仍旧不予保存,不符合常理,因此不予支持。
综上,住建局应赔偿王某62万元。
三、法院判决
住建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王某损失6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