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张夫妇育有多名子女,名下有房产一套。后来老张夫妇相继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儿女们一直没有分割遗产,房产几年来一直由儿子小张使用。
(相关资料图)
后来兄弟姐妹们均出具了放弃遗产的声明,同意房产由小张一人继承。然而小张去办理房产过户时,工作人员却要求小张的前妻小李到场才给予办理。
原来在小张与小李婚姻存续期间,老张夫妇去世;后来遗产一直未分割,而小张与小李也在此期间办理了离婚手续。
遗产之于法定继承人配偶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而获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有特殊约定。因此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同样是有权获得遗产的。
因此办理继承过户时,不论法定继承人配偶是否到场,产证上有无其姓名,ta都将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不会有“法定继承人配偶必须到场才能办理过户”的要求。
为什么要求前妻小李到场?
老张夫妇在小张小李的婚姻存续期间去世,根据上述规定,小李同样有权获得房产的部分所有权。
在老张夫妇去世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就已经确定。虽然后续小张与小李办理了离婚手续,其他法定继承人虽然已经声明放弃继承,但这并不影响小李应获得的房产份额。
而今小张小李不再是夫妻,工作人员自然要求小李到场确认。
前妻的选择
前妻小李有以下3种可能的反应:
1、声明放弃继承,房产过户到小张一人名下。
当然小李肯定不会白白放弃财产,小张很可能要给予前妻一定的经济补偿。
2、不放弃继承,房产过户到小张、小李二人名下。
这种情况应该发生的可能性不高,毕竟已经离婚,后期处置也将非常麻烦,后患无穷。因此这种情况最终的结局将是无法过户。
3、既不放弃继承,也不到场配合过户。
如果小李既不放弃继承,也不到场配合过户,那么过户手续就无法办理。为了打破一直无法过户的僵局,小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继承的房产份额。通过法院的判决书获得对房产的所有权,也可以凭借判决书办理房产过户。
判决书不但会确认小张通过继承获得的房产份额,还会确认小李应获得的房产份额。如果能够协商一致,一方退出,一方给予补偿,房产完全归一方所有。
如果前妻小李诉讼中依然不出庭,在公告送达后法院将缺席判决,判决确认应归小张小李各自所有的房产份额。
律师解读
老人去世时,法定继承人与配偶婚姻仍然存续的,以后再离婚的并不必然导致继承权的丧失,房产过户时依然要求法定继承人原配到场确认。
既然已经离婚,原配不一定肯放弃继承,肯放弃也多不是白白放弃;而如果不配合到场,就要诉讼判决确认,只要原配不同意退出就一直有其房产份额。不论如何都可能是一条相当艰难的路程!
那么是否有其他方式,能够绕过前妻完成相应房产的继承呢?在下一篇文章将对本问题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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