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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河南众建工程公司与北京鸿鹏公司《路基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河南省某高速公路工程。北京鸿鹏公司又将其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个人杜某,杜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具体实施了该工程。工程施工完毕后,进行了竣工验收。由于鸿鹏公司一直没有拿到工程款,所以也拖欠了杜某的工程款未付。鸿鹏公司与杜某达成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鸿鹏公司在《路基工程施工合同》中的235万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杜某,由众建公司向杜某支付,债权转让通知了众建公司。由于杜某长期在北京生活,因此杜某与北京鸿鹏公司约定,债权转让的管辖法院为北京西城区法院。杜某将众建公司起诉到北京某法院,要求众建公司支付工程。众建公司则认为,本案不应当由北京某法院管辖,应当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为转让工程价款所涉及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分析】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约定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无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民事诉讼法》34条所说的不动产纠纷都包含哪些纠纷呢?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处理,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将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导致约定管辖无效。
2、施工合同工程款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本案中,河南众建工程公司与北京鸿鹏公司签订的《路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所在地属于河南省,若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河南诉讼。但是,北京鸿鹏公司与杜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约定由北京西城区法院管辖。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及协议中管辖法院的约定是否能排除河南众建工程公司与北京鸿鹏公司签订的《路基工程施工合同》专用管辖的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北京鸿鹏公司与杜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其转让的工程款债权的基础法律关系来源于北京鸿鹏公司与河南众建工程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款债权虽然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但确定管辖仍应当以原基础合同法律关系确定。当然,若是鸿鹏公司与杜某因债权转让发生纠纷,可以依据双方的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但是,如果第三人(受让人)要以工程款债权起诉债务人,则不能依据第三人(受让人)与债权人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否则所有的专属管辖都将被债权转让行为排除适用。除此之外,部分省的高院的解释中,关于债权转让后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条明确规定了,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于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