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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1日,朱某花5500元在南宁市一水果经营部购买了10箱进口车厘子,之后以该批车厘子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为由,要求经营者黄某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55000元,退款和赔偿共计6万余元。2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法院查明,涉案车厘子产品产地为智利并有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但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
法院认为,涉案车厘子是初级农产品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朱某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其对所购买的产品上印有外文等事项具有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涉案产品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不足以对其造成误导。目前也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朱某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同样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当庭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对于黄某质疑朱某为职业打假人,法院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此朱某属于消费者。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通讯员 彭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