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老太太家拆迁,老太太和二儿子商量好,自己把拆迁款,全部给了二儿子

杨杨观世界

山东菏泽,一老太太家拆迁,老太太和二儿子商量好,自己把拆迁款,全部给了二儿子,二儿子让老太太去自己家住,双方就这样口头约定好了。谁知,等二儿子拿到拆迁款后,竟然不遵守之前的约定,执意不让老太太住进自己家。没有办法,老太太只能把二儿子告上法庭。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张老太太的老伴已经去世多年,居住的房子是老两口自己的,归张老太太个人所有。因为一个人住很孤单,所以张老太太就让二儿子一家搬进来一起住。这样人多热闹,儿子也能照顾母亲。张老太太和二儿子一家住的还是比较和睦,没有出现太大的矛盾,一家人相安无事的生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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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情一直这样进行的话,也算很幸福。可世间的很多事情,并不以我们的意志来发展,张老太太平静的生活,还是被打破了。

突然有一天张老太太居住的房子要拆迁,虽然说会给赔偿款。但因为跟儿子住的比较习惯了,所以还想房子拆迁后,继续跟二儿子住在一起。

张老太太就想着,房子拆迁之后,把拆迁款给二儿子,然后自己继续跟二儿子住。按照张老太太的想法,自己都把拆迁款给二儿子了,想来他也不会狠心抛下亲娘不管不顾。随后跟二儿子商量时,二儿子也是满口答应,因为都是亲生骨肉,双方也就没有立什么字据。

但是问题就这样来了,拆迁款下来之后,二儿子拿拆迁款买了新房,却不让母亲继续住在自己家里,而且不管谁来调解,都不管用。这让张老太太不仅是心里非常伤心难过,更重要的是,没有地方住了。

张老太太房子被拆,自己更没有多余的积蓄来买房子。无奈之下,张老太太只能去大儿子家中住,可大儿子自己家里住的也比较紧张,实在是有心无力。

随后,大儿子只能继续跟弟弟商量,让母亲按照之前的约定,去弟弟家里住。可二儿子不管哥哥怎么劝说,就是不让母亲去自己家里住。大儿子也无计可施。

本来,张老太太想着是自己的儿子儿媳,能够找人说和说和,把事情解决了。不想把事情闹得太大,让外人看了笑话。

但二儿子并不觉得丢人,死活就是不同意,母亲住到自己家里。看到实在没有办法了,张老太太最后只能是把二儿子和二儿媳告上法庭。

法庭受理案件之后,发现事情非常简单清楚,就是二儿子没有按照约定,担负起赡养母亲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法院肯定是会判二儿子承担赡养责任的。但由于家庭赡养案子比较复杂,不能简单的宣判了事,还是应该以解决问题为主。

所以法庭对张老太太和二儿子进行了调解。最后,在法庭的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一致,二儿子把母亲接到自己家,让母亲住到车库里。

赡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要说张老太太把拆迁款给了二儿子买房子。就算是张老太太没有房、没有钱,儿子们也应该要负起赡养母亲的责任。这起诉讼的结果虽然说不上那么完美,但毕竟张老太太有了地方住。

那么,从法律上看,张老太该如何维权呢?

1、张老太将拆迁款赠与二儿子,属于附条件赠与,该笔拆迁款可以要回。

《民法典》第661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房子的拆迁款归房主所有,张老太是房屋的所有人,该笔拆迁款归其单独所有。因其住在二儿子家,其将拆迁款给了二儿子,约定一直住在这里,意思就是让二儿子履行赡养义务,该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

但是,二儿子将老母亲撵走了,这就违反了赠与约定,该协议可以撤销。同时,为了打击此类家庭内赠与行为,只要不履行赡养有义务,就可以可以直接撤销赠与,而无论是否约定赡养义务。

总之,该赠与协议完全可以撤销,张老太有钱了可以住在大儿子家,后者自己居住,具有选择权。

2、二儿子具有赡养义务,大儿子同样具有法定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是法定的,每个成年的子女,无论贫穷和富有,有具备赡养义务,本案中的张老太虽然想让二儿子养自己,考虑的问题可能是大儿子家庭问题,但是这也不排除大儿子的赡养义务,只要老人到大儿子家,他还是必须要赡养的。

3、二儿子将张老太安排在车库居住,违反法律的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众所周知,车库阴暗潮湿,根据有关规定,这里的不允许住人的,当然即使住人,其也属于有危险和低劣的房屋,二儿子第二次经过法院调解后,还是没有根本履行赡养义务,建议张老太重新提起诉讼,把钱要回来,他就认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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