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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熟人间的生意往来极为常见。由于长期合作形成的交易习惯或情谊关系,熟人间因业务而生的钱款往来,往往采用口头约定形式。民法典虽认可此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但频繁的交易次数一旦迁延日久,也易成为一笔笔“糊涂账”。近期,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这样一笔“糊涂账”。
张甲与王乙系合作多年的生意伙伴。2020年3月,双方对账后,王乙向张甲出具《欠条》一张,明确说自己欠张甲货款8万元。出具欠条当日,王乙向对方长期用于收款的银行账户转入了2万元。此后,王乙又陆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张甲转款3万元,用于支付《欠条》欠款。
2022年10月,张甲突然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乙支付《欠条》剩余的5万元欠款。
庭审中,王乙出具了当天向银行账户转的2万元凭证,但张甲说,当日偿还却未在《欠条》上予以注明或通过任何方式表明该笔转账系用于偿还欠款,显与交易习惯相悖;由于双方长期合作,同一时间存在多笔业务往来,正是因为王乙当日支付2万元,才在《欠条》上载明欠款金额为8万元,也就是说,王乙当日转的2万元和欠条没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民事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还原一方面应遵循社会生活的一般经验,但更应遵循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优势证据”原则。因此,张甲不认可该笔转账的用途,并主张正是因为王乙支付了2万元后载明欠款8万元,那张甲就应该举证证明。
最终,张甲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优势”,对该2万元转账系用于支付其他业务不足以形成合理确信。承办法官认定该2万元转账构成对《欠条》欠款的给付,王乙只需支付剩余欠款3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封面新闻记者戴竺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