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由于经济活动的资质和待遇不同,个人在其他单位从事经济活动的现象很多,尤其是在建筑领域。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实操经验,从实践的角度提出了处理该类纠纷的对策,供大家参考。
一、挂靠纠纷常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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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挂靠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挂靠施工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在施工领域,由于种种原因,一直存在着很普遍的挂靠施工现象,一般而言,挂靠主要是指“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这一行为。
2、车辆挂靠纠纷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运营已经成为客货运输行业的普遍现象。大量机动车的挂靠运营给运输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导致各种纠纷频发。在挂靠合同中,一般约定被挂靠人免除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因为这种免责对象是挂靠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而不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损害责任,所以约定不应该无效。
3、买卖合同中的挂靠纠纷
这种买卖合同大多由关联方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签订,而不是以承包商或其项目部门的名义签订,履行也由关联方自行履行。出具债权证明等行为是以关联方的名义进行的,关联方也认为是与关联方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向承包商主张权利。
二、处理挂靠纠纷的一般规则
1、在司法实践中,很难确定发包人的主观状态,目前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根据主观状态区分借款资格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会区分主观状态,并将其处理为无效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有时候,虽然挂靠协议无效,但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效力。
2、在挂靠合同中,一般约定被挂靠人免除挂靠车辆的赔偿责任。因为这种免责对象是挂靠合同以外的第三方,而不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损害责任,所以不应该约定无效。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挂靠人和挂靠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挂靠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由挂靠人承担,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大部分买卖合同由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对方签订,不以承包人或其项目部的名义签订。履行也由挂靠人自行履行,债权凭证的出具以挂靠人自己的名义进行。对方也认为是与挂靠人签订和履行合同,不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替代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仲裁审理及涉经济犯罪,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