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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男子在面条店打开一盒面条,摸了摸又放回货架。店家质问男子“打开不买是什么意思!”“男子回应称:“不买,我就是摸摸!摸摸不行啊!”店家回应:“不行!”随后拿起男子摸过的面条霸气地丢进了垃圾桶!男子见状悻悻离开!该事一出,有网友觉得这样太浪费,摸一下也没有什么问题,店家这样做态度太差!但是更多的网友,支持店家的做法,认为防人之心不可无,万一卖给被人吃出了毛病就麻烦了。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1、顾客摸过的食品,店家还可以再卖吗?我国《食品安全法》等对食品安全标准具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明确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否则,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同时还规定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换句话说,意外掉落或顾客触碰到的没有食品包装的食物其实都已经污染了食品,商家应当按照相关卫生管理规定及时处理,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反而再次销售,无论其他是否吃出毛病,其实严格来说都属于违法行为!而一旦其他顾客吃出问题,店家更是难辞其咎,严重的情况下还会面临刑事追责!因而,店家将顾客摸过的食品进行销毁处理,既保护了其他顾客的食品安全,也给自身免去了不必要的麻烦,笔者认为比较妥当!
2、如何评价顾客打开包装,摸过后不买的行为?合同成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具体到本案,笔者认为店家如果已经对每盒面条进行了明码标价,应视为要约,这种情况下,顾客虽然并未说要买,但是按照交易习惯来说,顾客打开面条包装的行为,应视为承诺。换句话说,顾客打开包装后其实已经与店家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
这种情况下顾客打开包装触摸食物后,无理由拒绝购买,其实就构成了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本案男子只是不懂规矩也就罢了,还是故意没事找事找茬,这种情况下,男子的行为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最后,食品安全无小事!再谨慎也不为过!店家的做法看似得罪了一个顾客,但是却赢得了更多顾客的安心!确实值得点赞!
反观男子如果不存心购买,却打开包装触摸食品,不只是素质、道德问题!令人不齿!还已经违约,甚至说违法!不能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