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在安徽省淮南市xx区建有一座小型煤运码头,该码头兴建于2005年4月,建造时经过了省水利厅和淮河河道局的同意。2016年,为了经营需要,该码头的所有权人变更为物流公司,且物流公司也获得了《港口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8年12月。
2017年5月,区政府组织召开了码头环保问题会议。会议决定对辖区内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码头进行整改,物流公司的名下的码头被纳入整改范围。
(资料图片)
2017年6月,物流公司收到了区政府送达的《责令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你公司旗下码头位于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现责令你收到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与其不拆除的,逾期将依法强制拆除。
物流公司收到通知后,第二天就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辩材料,并要求组织听证。但区政府没有回应。一周后,区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码头。
物流公司没有办法,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开庭后,区政府辩称,物流公司的码头建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属于违法建设,区政府有权拆除。
二、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2、物流公司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应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申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针对违法建筑的情形,行政机关还应当进行公告。本案中,区政府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除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虽然物流公司的码头建立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但是物流公司经依法批准建设,并具备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码头,具有可保护的信赖利益,故对物流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区政府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赔偿的是直接利益损失,具体到本案中,则包括码头建设工程损失、货物转运费的损失等。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作出鉴定机构,该码头的建设工程造价为2400万元,根据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货物转运费的损失为220万元。综上,区政府应赔偿物流公司2620万元。
三、法院判决
1、确认区政府强制物流公司码头的行为违法;
2、责任区政府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物流公司26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