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是单位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结合劳动者个人能力,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
若员工拒绝公司调岗,不去新岗报到仍滞留原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这里的关键在于调岗必须符合合法性、合理性。常州某公司员工蒋某某就因为自己的"任性"而付出了代价,最终被解雇,还没有拿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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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公司调岗被解雇,要求公司赔3万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蒋某某与常州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12月31日;蒋某某的岗位为管理岗位;因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岗位。
蒋某某在公司销售部主要从事滑轨和冲压件的销售及统计计划工作,后在2019年8月增加物流、采购等工作。2021年4月,公司生产经营调整,撤销了蒋某某所在的销售及采购部门。
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7日、4月8日向蒋某某发送《通知》,要求:蒋某某转岗到模具类管理岗位工作,负责模具车间生产计划、调度、采购工作;待遇不变;工作地点在原岗位同一大楼内。蒋某某对此提出异议,并未到新岗位工作。
第三,调岗前后,双方一致认可,薪资没有变化,表明公司的调岗并未对蒋某某的经济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第四,调岗前后的岗位性质均为管理类,也不存在蒋某某无法适应新岗位的问题。
综上,蒋某某以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代通知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蒋某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蒋某某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调岗并非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具有强迫性、刁难性、侮辱性,是借调岗变相地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法院依法改判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赔偿金30612元;诉讼费由公司承担。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法律不禁止企业实施合法的调岗,但应满足两项要求,一是符合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关于调整工作岗位的约定、规定,二是岗位调整应当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涉案劳动合同明确"因用人单位需要,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岗位",且公司安排蒋某某的前后岗位均是管理岗,薪资待遇并无变化,故涉案蒋某某岗位的调整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经三次催促,蒋某某无故拒绝涉案岗位调整,未到新岗位工作,不履行劳动义务。公司据此通知解除与蒋某某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
综上,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