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北京女孩小苗近期收到了山东网友寄来的当地特产,在这之前,小苗把北京特色礼物寄给了对方。这种现象就是线上陌生人社交衍生出的一种新模式——互寄礼物,互不认识的网友通过互寄小礼物彼此建立感情,陌生人之间兴起的“互寄风”温暖了很多人。在互寄礼物中,很多人收获了意外的惊喜,但也有人倍感失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大家,由于互寄礼物的双方信息不够透明,从礼物寄出的那一刻起,这种行为就充满了不确定性,甚至潜藏法律风险。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互寄礼物可能存在诈骗风险
刘先生在某交友平台认识了女孩婷婷,几天的接触后,婷婷善解人意的形象深深地吸引了他,更是对其身份深信不疑,二人不久便开始了网恋。没过几天,婷婷以自己要过生日为由向刘先生索要礼物,并发来商品链接信息,刘先生在婷婷的引导下直接从网上下单。收到礼物后,婷婷十分开心,并表示要向刘先生“回礼”,但资金不够,需要对方赞助。刘先生出于信任向婷婷账户打款,但收到礼物后,他发现并不值那么多钱。刘先生最初并未多想,以为是婷婷被商家欺骗买到了劣质商品,但此后婷婷多次以各种理由向刘先生索要礼物,并且选购的都是同一家网店的商品。刘先生心生怀疑,最终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过侦查,民警发现婷婷是一个诈骗团伙的成员,该团伙专门通过网上交友的方式欺骗对方为其购买礼物,而实际礼物远低于购买价值,该团伙已经利用“互寄礼物”的方式获得违法收入上百万元。
不仅如此,还有诈骗团伙与游戏公司合作,共同骗取网友钱财。小王与网友小红通过交友平台相识后,小红总是邀请小王组队打游戏,在其劝说下,小王给游戏平台充值的金额越来越大。事后,该诈骗团伙被一网打尽,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游戏公司收到充值钱款后,将大部分违法所得返还该团伙。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该团伙组织者有期徒刑11年,其余被告人被处以11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上述案例中,诈骗团伙均获利上百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如果事先与对方达成一致,约定彼此互寄礼物,但是一方将礼物寄出后,始终未收到对方寄来的礼物,这种情形是否构成诈骗罪呢?除了看对方是否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外,关键要看对方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有回寄礼物的打算,以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分析其行为。如果礼物价值达到量刑标准并且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就构成诈骗罪。
其实,以互寄礼物为由的诈骗案件都有“套路”。诈骗分子会在社交平台上选取涉世不深的年轻人或者离异单身男子聊天,从一开始就展示自己天真单纯或善解人意的人设,而且他们有专门的聊天“台本”,会按照事先设计的聊天内容一步步取得对方的信任,并逐渐引导对方为自己买东西或者转账。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与网友互寄礼物,总想挑选符合对方心意的东西。有时为了送到心坎儿上,有些人还会直接询问对方对礼物的想法,这种想法固然不错并且是尊重对方的表现,但选购礼物时要注意,对方是否强烈要求在其指定的店铺选购。如果是,要特别注意该商品的定价是否合理,可以和其他店铺的同类商品进行比价,确保自己所购买的商品价格符合市场价值。此外,如果从未谋面的网友提出向其转账、充值游戏币等涉及金钱的要求,并且次数十分频繁,一定要小心其中的陷阱,及时止损。如果遭遇诈骗,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并尽量向警方提供对方的信息,以便尽早追回被骗钱款。
告知对方地址或致信息泄露
小李和网友互寄礼物后,频频收到骚扰短信、电话推销等,他一直纳闷自己的电话是如何泄露的。其实,现在很多互寄礼物的背后涉及个人信息的盗取。当把自己的收件地址、电话等信息告知对方时,就产生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对个人信息的概念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同时,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也对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了规定,如果犯罪团伙利用网友互寄礼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将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可能会触犯我国刑法。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很显然,自然人的住址和电话属于个人信息项下,并且住址属于自然人十分关键的个人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话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就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近年来,有些不法分子通过获取、转卖公民的个人信息获利,每条个人信息的价格由其重要程度及包含的内容多少决定。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会产生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还可能产生个人身份被冒用、个人名誉无端受损、被非法入侵甚至被入室盗窃等严重的后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平时,我们要时刻注重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果想要通过网友互寄礼物增进彼此间的感情,可以隐去楼号、单元、门牌号等具体地址,将收货地址扩大至小区或改为自提点,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较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更加安全的方法是,通过代为支付的方法实现互寄礼物的目的,这样既避免了不法分子获取自己的重要信息,又能使对方感受到自己的心意。
“舌尖上的礼物”当心食品安全问题
很多网友想要通过互寄家乡美食增加对彼此的了解。小孙是东北人,他的网友小艾是成都人,一直憧憬四川美食的小孙收到了小艾寄来的麻辣兔头、火锅底料等。收到礼物后,小孙第一时间品尝了麻辣兔头,没想到吃完后上吐下泻,产生了食物中毒的症状。小孙身体恢复后,仔细看了食品包装,发现上面根本没有任何关于食品的标准代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六十八条规定,即使是散装食品,也应当在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小孙可以向麻辣兔头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此外,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生产经营者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也能够依法对生产者进行处罚。那么,如果麻辣兔头是小艾自己制作的,小孙的损失应当由谁来赔偿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小艾向小孙寄送麻辣兔头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该赠与行为中,小艾作为赠与人,对赠与财产具有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小艾存在故意不告知食品瑕疵或者保证食品无瑕疵的行为,那么,小艾就应当承担小孙因此遭受损害而产生的赔偿后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大家对食品的预期从“吃得饱”逐渐转向要“吃得好”。因为食品的特殊性,从种植、养殖、生产、包装、储存到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都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此外,每个人对食品的敏感程度不同,不同人的体质原因也可能导致食物中毒、过敏等后果。
当然,对于网友来说,互寄食品寄出的不仅仅是特产本身,更是一种情绪价值。但是,把食品作为礼物互寄存在的风险是不容忽视的。收到礼物的人可能因为食品不符合生产要求、安全标准等遭受身体上的伤害,而送礼物的人也可能因为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对方的损失,本来的好意相送却演变成令人困扰的食品安全纠纷。所以,互寄礼物应当尽量选择安全、有保障的产品,食品类的礼物也应当做好寄出前的审查义务,才能确保对方收到的礼物是惊喜,而不是伤害。
(原标题:网友热衷的互寄礼物,有惊喜也有惊吓!法官提醒来了——)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袁京
流程编辑:TF063
如遇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相关文章刊发之日起30日内与本网联系。版权侵权联系电话:010-85202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