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快讯:起诉央行的吉林村民:称被“顶名贷款”致不良征信,银行否认

澎湃新闻

17年前的3万元贷款,至今逾期未还——王发财的个人信用报告记录了这次“失信”。但他说他并没有贷款,为了证明“清白”,他打起了信用官司。

“我是被顶名贷款,没有收到过一分钱,银行也从来没有催我还款。”王发财近日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7年前他在吉林白山一煤业公司打工时,本村的老板让他和乡亲们“帮个忙”,带身份证去信用社签字,贷出来的款项实际由公司老板使用。正是那次“帮忙”,给当地不少村民的个人征信埋下了隐患。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发财称,据他统计,仅他的家乡——白山市浑江区河口乡上甸子村,因“顶名贷款”而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的村民至少有66人。

2013年,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涉事信贷员作出处理,认定其违规发放“顶名贷款”74笔,金额六百余万元。但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该信贷员向法院起诉,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因“未举出充分证据”而败诉。

而此事的遗留问题至今仍难化解。当年涉事的信贷员和煤业公司老板已经去世,银行收不回那些“烂账”贷款,数十位村民则陷入“不良记录”的征信危机。

王发财是上甸子村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他起诉吉林浑江农商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要求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损失。银行方面则出具当年相关签字材料,认为原告贷款的事实存在。法院认为,王发财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贷款系被“顶名”,一审和二审均驳回其诉求。

围绕个人征信问题,除了民事诉讼,王发财还对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诉讼,但被一审法院驳回。此后他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判决。

2022年12月26日,王发财告诉澎湃新闻,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工作人员前段时间电话告知他,将对其反映的征信事项进行了解和处理。

2022年3月,王发财起诉央行被北京金融法院受理。 本文图片除特别注明外,均由受访者提供

银行认定信贷员违规放贷六百万,因举证不足败诉

今年40岁的王发财,多年前从吉林来北京创业。他称,2014年他申请创业贷款时查询征信,发现自己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欠银行3万元贷款逾期未还,此外还要为三名农户共9万元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王发财的个人信用报告截图。

部分“顶名贷款”村民的个人信用报告。

王发财的个人信用报告显示,他逾期未还的3万元贷款,以及为3名农户承担担保责任的9万元贷款,放贷银行均为吉林浑江农商银行东风支行(原八道江区河口农村信用社),贷款时间均为2005年1月31日。

“那贷款不是我的,是顶名的。”王发财称,当时以他名义贷出来的3万元,是由同村的周连生——白山市连生煤业公司的老板实际使用。当年23岁的王发财和上甸子村的许多村民一样,在连生煤业公司务工。

“当时老板让我们帮个忙,带上身份证,用车拉我们上了信用社。在那里排队签字,签完字就走了。”王发财称,帮老板周连生“顶名”贷款的大多是在煤业公司务工的本村人,后来他的父亲、叔叔也分别帮周连生“顶名”贷款10万元、3万元。

吉林浑江农商银行提供的王发财贷款凭证。

上甸子村的村民陈立云告诉澎湃新闻,2008年她弟弟在连生煤业公司打工,把家里几个人都叫去“帮忙”。“周连生说资金周转不开,希望帮忙贷款,我弟弟,还有我儿子、我女儿,每人帮忙贷款了10万。”陈立云说,“当时他们在信用社签完字就回家了,钱根本没有经手。周连生说他自己会还贷。”

王发财称,据他后来统计,上甸子村被“顶名”贷款的村民至少有66人,贷款数额少的3万元,多的10万,贷款时间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经手的信贷员叫陈晓伟。

1972年出生的陈晓伟,是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的信贷员。他与单位曾因“顶名贷款”的事产生劳动合同纠纷。

白山市连生煤业公司出具的《贷款确认书》落款页。

浑江区法院2014年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作为原告的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称:2006年7月至2010年4月,陈晓伟审查核实疏忽,未发现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材料齐全性、真实性,以保证、联保方式,违规发放顶名贷款74笔,金额604.8万元,实际用款人为周连生,已形成不良贷款。

2013年11月,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作出《关于陈晓伟违规发放贷款的处理决定》,解除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过仲裁后,浑江区农村信用联社向法院提起诉讼。浑江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判决撤销相关处理决定,恢复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此后,白山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由于连生煤业公司老板周连生和信贷员陈晓伟先后因病去世,“顶名贷款”几乎成为“烂账”。

王发财称,当年帮周连生“顶名”贷款的60多名村民成为银行“失信”用户,仅他帮忙收集的个人信用报告(不良记录)就涉及25人。有的村民称贷款买房受到影响。

2015年1月,因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的上甸子村十多位村民,包括未能申请到创业贷款的王发财,向白山市浑江区法院起诉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更名为农商银行),但未被受理。

六年后的2021年1月,《民法典》开始施行。王发财重新看到诉讼之路的希望。

民事诉讼:原告称系顶名贷款,被告称借款真实有签名

《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将“信用”列入名誉权的范畴,并对保护公民信用权益作出规定:民事主体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

就在《民法典》正式实施的当月,王发财在北京起诉吉林浑江农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二被告从金融信用数据库删除其逾期未还款的不良记录,并分别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此次起诉之前,王发财向浑江农商银行和央行征信中心寄送了投诉书。王发财称,当年的贷款和相关担保,系周连生“顶名”和银行违规放贷造成的,款项由周连生实际使用并负责偿还,银行从未向“帮忙”的村民催讨。2011年周连生因病去世未能还贷,银行方面却通过征信系统将被顶名村民的信用“拉黑”,构成侵权行为,应予以更正,删除相关的错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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