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评!江苏淮安:不签协议,房屋深夜遭强拆?法院:推定区政府担责

孟文静律师

一、案情简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杨某在江苏省淮安市xx区xx有房屋一栋,有合法的产权证书,房屋面积80平方米。

2019年10月,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杨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征收部门为住建局。随后,住建局工作人员来和杨某协商补偿事宜,但因为补偿款过低,杨某拒绝签署安置协议。直到签约期结束,双方都没有达成协议。

2020年2月,区政府向杨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杨某收到决定书后,咨询了律师后,于2020年5月,提起了行政复议,但行政复议期间,某天深夜,一群身份不明的人,闯入杨某家,将杨某和家人从屋子中间拉出来,拆除了房屋。

杨某无奈,只得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律师了解了情况后,便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住建局向其提出的,这并不足以证明,是区政府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且此次拆迁的征收部门为住建局,也可能是住建局委托他人强拆了杨某的房屋。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区政府作为被告是否适格?2、涉案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杨某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证据表明,区政府系涉案房屋的征收人。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行为,首先应推定系区政府实施,区政府虽否认,但是并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区政府应当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区政府作为被告是适格的。

关于焦点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对该决定,不复议,不诉讼,同时又拒绝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本案中,区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杨某申请了行政复议后,房屋在复议期间就遭遇了强拆,而且区政府也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综上,区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

三、法院判决

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杨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也就是城市里的房屋,赔偿的话,一般都是按照涉案房屋同地段的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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