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热闻】保险赔款100万变70万或1万?报案晚2天,赔款相差数十万

老萌有个存钱罐

保险理赔需要及时报案,否则可能因为难以核实情况,导致无法获得全额保险赔款。

关于这点,已经说过很多次了,之前也写过相关的保险赔款案例。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但是,有时候,投保人并未向家人公开投保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因为疾病或者意外突发身故,家人因为不知道保险的存在,也就无法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下面这起保险纠纷,也许能给你答案。

(案号:(2022)沪74民终475号)

袁某向太平洋人寿投保了“守护专享两全保险+附加守护专享两全保险+附加守护专享意外伤害保险”。身故受益人为法定。投保时,袁某并未告知家人。

2021年1月18日,袁某骑摩托车摔倒后身故。

2021年1月20日,袁某被火葬。

2021年1月22日,袁某家人(法定受益人)整理遗物发现保单后报险。

在理赔时,受益人和保险公司发生了争议。

按照保险约定,如果袁某是意外身故,那么保险金合计将高达100万余元。

但如果不是意外身故,则保险金赔偿仅万余元。

保险公司主张,袁某家人没有及时报险,袁某火葬后无法尸检,且医院未明确死因,道路监控画面也不完整,认定袁某非意外身故,主附险合计仅赔付了万余元。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

关于未及时报险的争议。

因袁某处于单身离异状态,事发突然并无亲属在身边,故袁某家人未第一时间通知太平洋人寿于情有理,太平洋人寿亦无证据证明受益人的未及时通知行为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袁某未做尸检之情形,不能当然免除太平洋人寿的赔付义务。但因本案案情复杂,内外因的角度都无法判断袁某死亡是否系“非疾病”所致,袁某家人未及时通知太平洋人寿,客观上导致事故原因无法进一步查实,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保险金赔偿金额的计算。

依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酌情判定保险公司承担70%责任

主附险按照意外身故保险金赔偿70%,保险公司赔款合计约为70万余元。

其实,意外险的赔偿,不像健康险那样明确。健康险一看病历就知道是不是保险责任,但是意外险的赔偿,在某些情况下却可能存在多种解释。

例如上述袁某,在判决书中显示,就有急性心肌梗塞的可能。而如果真是心肌梗塞导致摔倒死亡,当然就不能认定为意外,而应认定为疾病。

为了避免出现事故原因难以核实的问题,及时报保险就尤为重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保险公司核实情况,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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