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金某在福建省莆田市xx区xx村有一套住处。2011年6月,区政府发布公告,金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资料图片)
随后,区政府工作人员来到金某家,对金某的房屋进行了测量,并制作了房屋拆迁丈量表、房屋计算表、拆迁补偿明细表一、拆迁补偿明细表,同时把上列草稿表交由金某签字确认后收回,并告知金某,将根据以上文件,制作正式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但两个月后,金某看到村民其他村民已经签订协议,便要求区政府和其签订正式的协议书。结果,区政府工作人员告知金某,由于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暂缓签约工作。2011年12月,区政府在对村子里其他已签约房屋进行拆除时,连同金某的房屋一起拆除。此后八年,金某多次找区政府,希望其能尽快履行安置职责,但区政府都是一拖再拖。
直到2019年11月,金某实在没有办法,只能委托律师,律师告知金某,强制拆除房屋的起诉期限已经超过了,现在只能起诉要求区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开庭后,区政府辩称:
1、涉案房屋产权不明,有他人对房屋所有权提出异议,金某应当先与他人解决民事纠纷,确认房屋所有权后,再向区政府提出履行职责的申请;
2、涉案房屋于2011年开始征收,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为6个月,而金某2019年11月,才提起行政诉讼,严重超过了起诉期限,法院应当驳回。
二、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区政府是否应当履行职责
关于焦点一: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期限认定,一般认为是其补偿职责实际履行完毕之时。本案中,金某的房屋被征收,区政府一直没有履行补偿职责,因此金某2019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关于焦点二: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中,区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依法负有土地征收的补偿职责。
至于区政府辩称的,涉案房屋产权不明,应先进行民事诉讼,确认产权。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区政府已就涉案房屋开展了登记工作,制作了房屋拆迁丈量表、房屋计算表等文件,并且告知金某享有一定的补偿权益,现再要求金某就相应的补偿向被告提出申请已属诉累,故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三、法院判决
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两个月对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四、律师总结
征地拆迁中,一旦房屋被强拆,应尽快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一般期限是6个月,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告诉当事人起诉期限,则最长期限为一年,也就是从房屋被拆除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像本案中的情况,如果在房屋被强拆6个月内提起,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由于赔偿带有惩罚性质,应比按照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款多。而一旦过了最长起诉期限,则只能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补偿职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