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陕西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可参加工伤保险

陕西日报

12月10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总工会等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陕西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旨在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推动工伤保险向职业劳动者广覆盖。该《办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限为2年。

《办法》明确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为本单位的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陈明介绍,《办法》所称的超龄人员指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则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规定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实习的学生。

按照规定,用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超龄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具体费率标准与用工单位对应的费率一致。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工伤认定和鉴定方面,《办法》执行现行规定和标准。工伤认定可参照工伤保险缴费记录及用工协议、实习协议等,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在待遇保障方面,《办法》坚持同伤同价原则,执行国家规定的赔付项目和标准。《办法》还规定了超龄人员和实习生在工伤保险关系有效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指出,超龄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用工单位就业的,各用工单位可分别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其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当时所在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记者: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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