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广告屏纠纷后续:物业已拆除电梯内部电子屏

扬子晚报

不久前,家住南京江宁区保利中央公园的一位住户向扬子晚报反映称,小区物业没有经过业主同意,在部分住宅楼电梯内加装了广告屏,给业主的生活造成了困扰。8月31日,业主易女士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小区电梯内的电子广告屏已被拆除。

“目前电梯内部的电子广告屏都已经拆除,我们业主都看到了扬子晚报在报道中的反馈。”易女士还表示,但物业只是把电梯内接的电子屏拆除了,电梯内的画框广告和电梯外面一楼的电子屏还没有拆除。

此前电梯内部正在安装的电子广告屏


(资料图片)

据此前报道,保利中央公园的物业起初是在电梯内以张贴海报的形式投放广告,已经有好多年了。易女士说,“最早我们业主也向物业反映过,但是由于我们小区当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沟通也一直没太大效果。”

直到后来,易女士所住小区的电梯内就由海报更换为画框形式的广告,物业还在小区每个单元的一楼电梯旁安装了电子广告屏,“这个电子广告屏声音特别大,而且特别刺眼。小区内孩子特别多,每次进电梯就会盯着显示屏看,非常影响孩子视力。”

不久前易女士发现,小区电梯内部也开始进行电子广告屏的安装,“前段时间我看到施工方已经在接电线了,而且还没有施工完毕,电线都裸露在外面,当时我年仅8岁的孩子差点触碰到,感觉很危险。我们也跟物业投诉了,一直都没有动静。”

保利中央公园的物业工作人员则表示,“这次在电梯里安装电子广告屏都有公示过给业主,管家也在群里告知过业主,电梯内部的电子广告屏到现在都没有完全装上去,后续会根据业主的需求考虑,有部分可能会拆掉。”物业工作人员说,这些事宜在交房时都会和业主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对于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都会以各种形式分给全体业主,而且电子广告的收支都会贴在楼栋里公示出来,“比如用来小区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

易女士告诉记者,一直以来的广告收入物业都没有公示过,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表示,电梯属于业主,在电梯里贴广告需要大多数业主同意。《民法典》第278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表决后同意安装广告的,广告费收入归业主,物业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管理报酬。如果业主不同意安装,则物业不得安装,否则就是侵犯业主权益。如果在交房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过前期物业合同,对公共区域的管理权做了划分,一般情况下根据合同执行,但如果条款很不合理,是霸王条款,购房者可以主张该格式条款无效。

(图片来源:受访者提供)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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