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公司可以锁业主的汽车吗?车辆因被锁发生损坏物业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物业公司锁业主车辆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法院明确,物业公司不具有“锁车权”,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车损及评估费1万元,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小区物业锁车,造成业主车损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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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常熟某小区的业主,不久前的一天晚上,李某将自己的汽车停放在该小区地面道路上,但该区域没有划线的停车位。第二天下午,李某发动自己的汽车起步行驶,却发现左前轮被锁住,导致车辆受损,于是报了警。
民警到现场后,经了解李某的车是因为无序停放被物业公司锁住。双方对于汽车修理费用协商未果,李某于是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
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很冤,辩称李某随意将汽车停放在小区非停车划线区域,影响了其他业主通行的便利,其他业主会对物业的服务提出质疑;如果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上,也有很大的安全隐患,联系不上乱停车业主,只能采取锁车的方式。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申请对该车辆损失进行评估。法院委托公估公司进行公估,涉案汽车受损后扣除残值的修理费合理金额为7000元。为此,李某支付了评估费3000元。
法院:物业存在过错,应全部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有权对小区公共区域进行维护管理,但应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物业公司并不具有锁车的权力,其在未通知李某的情况下将车辆上锁,且未采取提醒措施,致使李某发动车辆起步行驶时发生车辆损坏,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车辆的损失,经李某申请,由法院委托公估机构进行公估,公估机构经李某、物业公司选定,公估机构及公估人员均具有相应的资质,公估程序合法,故法院对该公估报告予以采纳,并作为李某主张车损的依据。
法院认定,李某的车损为7000元,预交的公估费3000元,系为确定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民法典》进行规定,物业不是执法机关
承办法官介绍,关于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民法典》中进行了规定。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双方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物业公司不是执法机关,不享有锁车的权力。因此,物业公司因擅自锁车造成业主损失,依法应该予以赔偿。
通讯员 伍毅 蒋东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