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被骂群主需要担责吗?
1、从法律层面看,微信群主对微信群有管理责任和义务。
首先,群主对群内可能会出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言论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制止发生在微信群内的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其次,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群主“慢作为”“不作为”要担责,涉及判断标准的问题。一方面,群主应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公平、公正地处理和劝阻群成员之间的争执、谩骂,不能出于个人情感,偏袒发表侵权言论的成员。而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到,群主的能力不可能无限大,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视为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应减轻或免予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有法官认为对微信群主是否尽到了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就可以认定其尽到了应负的注意义务。
2、具体来说,应根据微信群的性质、当事人关系具体判断,并结合不法言论出现的频率、持续时间、被侵权人的通知和求助情况、微信群主对侵权人的不法言论采取的管理措施类型以及管理措施的及时性等因素综合考量。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群主作为微信群管理者,比一般群成员多出发布群公告、将群成员移出群聊和解散微信群的权限,群主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预防和阻止群内的侵权行为。
公众群骂人属于辱骂罪吗?
公众群骂人属于辱骂罪。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所谓人格尊严,是指公民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所谓名誉,是指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声誉,是一个公民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指以名誉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非单位。侮辱法人以及其他团体、组织,不构成侮辱罪。在公众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和《刑法》第299条之规定,应以侮辱国旗、国徽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