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关注:中国国贸: 中国国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0007           证券简称:中国国贸                 公告编号:2023-019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07,282,534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05,097,774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4     -       2023/6/15       2023/6/1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7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

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70 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

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红利为 0.63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其股息红利所得暂不

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 0.63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

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

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

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

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

币 0.70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5050251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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