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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6月1日讯(记者 朱丽萍)6月1日,《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闻发布召开,会上介绍了《条例》的相关情况。
据悉,今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是福建气象地方立法工作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条例》内容共分六章四十条,充分考虑福建实际,围绕总则、气候资源探测、气候资源保护、气候资源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对气候资源保护利用作出较全面的规定。
一是强化政府领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相关工作。
二是强化气候资源探测管理。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和站网的规划建设,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重点区域探测站点;其他组织或个人建立探测站点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事后备案,从事气候资源探测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等。
三是坚持保护优先,预防和治理并重。规定保护和利用气候资源,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以及自然生态的不利影响。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和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