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原则有哪些?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包

继承法的原则有哪些?

继承法已失效,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编的原则有: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弱势继承认的原则;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合法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7、其他原则。

继承法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都可以依法继承。

(2)公民的遗产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除有法律规定的法定事由外,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因任何事由而被剥夺。

(3)公民的遗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公民的继承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有权在法定期间内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

2、继承权男女平等

继承权男女平等是指公民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不因性别的差异而影响其权利的享有与行使。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第13条、第17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内容。继承法以宪法为依据,并按照宪法的精神,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和份额是男女平等。

(2)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男性和女性公民都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

(3)立遗嘱权男女平等。在遗嘱继承时,男女公民均可以平等地享有按自己的意志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权利。

(4)夫妻在继承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

养老育幼、保护和照顾老、幼、病、残等社会成员中的弱者,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共同倡导和坚持的原则。继承法从遗产继承这一特定方面确认和坚持这一原则,既是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条件和物质生活水平的客观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价值在继承领域的必然反映,同时还是确保实现家庭职能、发挥亲属互济作用的现实需要。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不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取消他们继承遗产的权利。被继承人没有遗嘱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给他们遗产。

(2)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义务较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保留胎儿的应继承份额。

(5)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其老有所养。

(6)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7)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特别是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8)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设立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这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家庭关系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要求,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的方式也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具体表现在:一是法定继承时由共同继承人协商确定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二是遗产分割的具体时间和办法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5、权利义务相一致

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继承关系中,也不例外。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继承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1)尽了扶养义务的姻亲可以享有继承权。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但享有继承权,而且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2)有的公民虽然不是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如果他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较多,依法也可以分给他们适当遗产。

(3)在遗产的分配上,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尽义务的多少,也可以不均等。尽义务多的,可以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可以少分遗产,有能力尽义务而不尽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给遗产。

(4)在有遗赠扶养协议时,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义务,有权取得遗赠;扶养人不履行协议,不尽扶养义务的,不得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5)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当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6)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继承遗产的权利。

实践证明,在遗产继承中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不仅有利于被继承人生前得到较好的扶养,促使继承人履行应尽的义务,有利于促进家庭内部的团结互助,而且有利于人民法院处理财产继承纠纷。当然也不能把继承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精神理解为“等价有偿”,更不能把权利义务相一致看作是简单的机械的对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