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眼|机修工“长跑不达标”试用期被辞退,上班四天获赔6700余元

扬子晚报

入职机修工岗位,却被要求在高温天气参加长跑“体能考核”,因未完成被公司告知试用期不合格,被迫离开……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这起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认定该公司行为违法,需对这名工作仅四天的员工支付赔偿金6700余元。


(资料图)

对于试用期法律有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在何在情况下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些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劳动法专家。

未完成长跑考核,试用四天就被单位辞退

2022年6月,刘某前往苏州张家港一家机械部件公司面试机修工岗位。面试主管安排他到车间实际操作,经电焊、气割操作后,主管表示没有问题。刘某自费做了体检,并将体检合格报告交至公司。

6月22日,刘某报到上班后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通过安全教育考试,被安排至设备部从事维修工作。6月25日第四天上班时,设备部主管突然要求刘某按照规章制度去参加长跑,但未告知要跑多少距离。

据刘某说,当天气温将近40℃,自己跑了两三圈后感觉要中暑,于是向在场监督的安全员提出能不能休息一会儿,但安全员回答“如果你跑不下来,就立刻走人,别在我们公司干了”。

刘某觉得,不管怎样应把当天的工作做完,他也认为自己“不会被随随便便开除”,于是又回到车间并上够了当天超10个小时的排班。没想到的是,待到下一周周一上班时,他被公司人事工作人员告知其试用期不合格,被要求离开公司。

公司称没有吃苦耐劳精神不符合录用条件

刘某无法接受这样的做法,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350元及上班四天的工资。

“我们规定中确实有一条,新员工要完成5公里30分钟长跑……”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公司方面确认已录用刘某,但称他没有吃苦耐劳精神,未参加公司组织的新员工长跑,于是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并参照同部门其他员工工资收入核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机械部件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700余元及工资差额275元。机械部件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辞退缺乏事实依据,应支付赔偿金

该案二审判决书显示,该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其在招聘启事中明确要求应聘者能够吃苦耐劳,刘某以天热为由不愿参加,而同批新员工均完成了体能考核并过关。公司因此认为,刘某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对此,苏州中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进入试用期,公司在此期间以其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应举证证明。而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参加体能考核并过关属于录用为正式员工的前提条件且刘某对此明确知晓,因此公司以刘某拒绝参加体能考核为由,认为其不符合岗位要求和录用条件,缺乏事实依据。

苏州中院认定,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据此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试用期考核属自主用工权利,但录用条件要具体

这是一起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随机采访了包括两个多月后即将走入职场的应届大学生在内的多人,但这些受访者对于试用期的具体规定均表示不了解。

那么,法律对试用期内的考核内容是否有规定?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单方面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呢?

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告诉记者,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可备条款而非必备条款,这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通过试用进行业务素质或能力等方面与工作岗位是否匹配的考核期。“法律并未规定试用期的考核内容,这是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的权利,但其内容应与履行劳动合同所需要具备的能力素质等相关”。

徐旭东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但他同时指出,“用人单位的这一解除权并不能随意使用,录用条件要具体明确并公示给劳动者,如该案中的企业将‘吃苦耐劳’作为录用条件,显然不够具体明确,且难以通过长跑进行考核,所以法院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

该案承办法官则提醒用人单位,企业在劳动者入职时应提前、明确告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试用期内岗位职责考核具体量化标准,否则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将面临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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