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淮法院发出首份“升级版”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围扩大至已离婚女性

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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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讯(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秦法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禁令,对保护妇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签发该院首份对离婚后妇女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其前夫骚扰、跟踪、辱骂、殴打,并明确告知其前夫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

该女子表示,自己和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据她称,双方离婚后,前夫长期通过短信、电话、上门、到单位等方式对其进行骚扰、辱骂、跟踪。近日,前夫还上门对她及其母亲进行辱骂、吐口水,还殴打了她的头部和面部,经报警无果。为此,该女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秦淮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女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因此作出裁定,禁止其前夫对其骚扰、跟踪、辱骂、殴打。记者看到,秦淮法院在民事裁定书中特别表明,如该女子前夫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仅限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或者是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承办法官介绍,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申请主体扩大至恋爱、交友中的妇女及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妇女,保护范围增加禁止被申请人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更加筑牢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防线。

法官表示,除了自己进行申请,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可以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代为申请。

据介绍,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如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禁令,人民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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