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停车缴费平台,竟成为犯罪分子盗取公民停车信息的目标。3月24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并当庭宣判。两名被告人被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车辆位置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这成为该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对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中给出了肯定答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此前该“寻车”黑色产业链条中已有13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
利用自编程序,盗取停车平台内车辆信息
(资料图片)
2020年6月起,谢某应金融公司、租车公司等“客户”要求查找车辆,使用被告人黄某提供,李某制作、提供的用于爬取停车信息的“JTC”等程序,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捷停车”等停车平台系统安全防护机制,非法获取“捷停车”等停车平台系统保存的公民车辆即时停车位置信息。
庭审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谢某将查询到的相关车辆位置信息发送给“客户”,或根据其需求给相关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并收取费用。同时,黄某接受谢某的指派,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并收取谢某给予的报酬。在这些行动中,黄某俨然扮演了一名“赏金猎人”的角色。
经统计,黄某通过上述行为非法获利113万余元,李某非法获利24万余元。
法院认为,公民车辆即时位置信息、轨迹信息,系能够反映、识别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该信息与公民行动自由、人身安全等刑法保护法益紧密关联,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黄某、李某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爬取属于公民私密信息的即时停车信息,以及给指定车辆安装定位跟踪设备,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系共同犯罪。
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两名被告人获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旁听庭审得知,该案被告人李某其实本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作为90后的他,大学本科学的是生物工程专业,毕业后获得了一份拥有事业单位编制的工作。他因为爱好自学了编程,还利用业余时间编写了一些小程序帮助自己提高工作效率。
被告人李某
但他却没有将编程的技术用于正确的地方,反而成为“寻车”黑色产业链条中的一员。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李某凭借对计算机独特的天赋和专业精神,本来大有可为,但是其自身法治观念淡薄,一心只想赚快钱,心存侥幸,走上犯罪道路,实属可悲可惜。”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鼓楼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向两名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鼓楼法院了解到,该案两名被告人与另案被告人谢某等围绕“寻车”业务,分别负责程序开发、数据查询、联系客户、安装GPS定位跟踪设备等,上下游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目前,谢某等13人均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均已生效。
在现场旁听庭审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表示,该案反映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具有明确细化的分工,形成了一条黑色的产业链条。法院通过判决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的打击,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被告人黄某
>>案件焦点1
车辆位置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车辆位置信息是否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这个问题成为该案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的一个焦点,双方就此问题发表了不同的观点。
对此,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表示,被告人获取的车辆进出停车场的信息属于轨迹信息,是我国民法典所保护的秘密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法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被告人获取提供的信息,包括停车场名称、停车场地址、进入停车场时间等,这些信息反映了车辆特定的自然的活动情况,属于行踪轨迹。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后,将获取的信息出售牟利,其行为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秩序的同时,更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鼓楼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朱锡平在采访中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有观点认为停车信息记录的只是一个相对固定的点,不能理解为行踪轨迹信息或者其他的敏感个人信息。但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公民生活的安宁,就以该案为例,公民停车位置信息是非常敏感的信息,将会涉及到公民的人身安全、行动自由以及财产的安全,也就是法律和司法解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里包含的公民活动情况。
“这样一个敏感私密信息的获取,并不是辩护人提出的受到某人的委托,就可以获取别人的这类信息”,他表示。
>>案件焦点2
盗取“老赖”个人信息,法律如何评价?
在这起案件中,一些被盗取位置信息的车辆涉及拖欠金融公司借款的“老赖”。那么,以该案中的手段获取他们的个人信息,在法律上又该如何评价呢?
对此公诉人认为,被害人个人诚信层面可能或者固然有一定的过错或者瑕疵,但这并不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理由,更不能成为犯罪分子脱罪的借口。“当前法治社会有一条基本准则——为实现自身利益的同时,绝不能以牺牲另外一个法益作为代价,更何况该法义是人身权这一基本权利。
公诉人强调,“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无论采走何种形式,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均系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必须要受法律的严惩。”
那么,如何获取别人的个人信息才是合法的?
朱锡平表示,首先必须要明确告知公民本人,对方要明确同意之后才能获取,而且要把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正当的途径。“恰恰这个案子里面这些要素都不具备,不但没有所谓的正当性,更是违法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