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新要闻】未成年人遭受父亲“家暴” 是否撤销监护权?6个月考验学习让他改变

扬子晚报


(资料图)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个课堂,家庭教育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但是在涉未刑事案件中,“问题家长”却并不少见。2023年2月,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朱彬检察官来到救助对象小丽家中例行回访。“阿姨,爸爸现在对我很好,我有什么事情都会跟他讲的。”小丽脸上灿烂的笑容,驱散了缠绕在朱彬心上两年多的阴霾。

2020年8月,朱彬从区妇联得知未成年人小丽遭受父亲张某家庭暴力的线索。为避免小丽再次遭到伤害,在金坛检察院协调下,由小丽所在村委会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检察机关作出支持起诉决定。金坛法院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女儿。

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朱彬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张某故意伤害子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朱彬依法告知小丽所在村委会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村委会以难以评估监护资格为由不愿申请。

金坛检察院与民政部门多次磋商,开展监护资格调查评估。经调查,小丽母亲身份不详,父亲张某是其唯一抚养人,如撤销张某的监护权,小丽的生活无法保障,心理也将受到严重伤害。因此,张某继续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小丽的健康成长,调查组决定给张某一个观察期,但是以怎样的方式监督是个难题。金坛检察院探索参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模型创设新的监护监督举措,通过设定6个月至1年的考验期考查张某,再决定是否申请撤销张某的监护人资格。

要改造一个不称职的父亲并不容易,像张某这样的“问题家长”需要“补补课”。为此,金坛检察院联合区妇联共同推行家庭教育指导学时积分制,以线上线下学习“打卡”、参加家庭教育沙龙、心理疏导等方式对张某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从而改变张某的不良教养方式,强化家庭监护责任。

经过6个月的考验期,金坛检察院综合评估认为张某符合不建议撤销监护权情形,于是作出不建议撤销监护权的决定。此外,金坛检察院依托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监护监督人制度,从民政、妇联等部门挑选合适监护监督人,对张某的监护行为进行一年的跟踪监督。监护监督人反馈,张某已改变教育方式,亲子关系融洽。最终,金坛检察院不建议撤销张某的监护权。2023年2月,该监护侵害检察监督案入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主题参考性案例。

有爱才有家,检察机关审慎办理唯一抚养人情节较轻的监护侵害案件,通过融入家庭教育指导、设立监护监督人等方式探索附条件不建议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做法,希望更多“问题家长”能够交出一份让自己和孩子都满意的答卷。

检察官介绍,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在管教过程中故意伤害子女,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符合《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可以建议当地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考虑到张某系小丽唯一抚养人、情节较轻且小丽愿意谅解等情节,承办检察官认为办理监护侵害案件不能“一撤了之”,应当秉持谦抑履职,把撤销监护权资格作为“迫不得已”的方式和手段。检察机关通过设置考察期、家庭教育指导、监督监护人等机制,帮助“问题家长”更好履行监护职责,力促未成年人在原生家庭健康成长。

通讯员 汪佳敏 孙忠玲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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