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擅自修改账号信息被判赔经纪公司20万元

扬子晚报


【资料图】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涌现出许多新职业,随之而来的是新的合作关系和劳动模式。视频主播便是一种新兴行业,其执业与经纪公司之间也要有契约精神,否则也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近日,南京栖霞法院就审理一起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同纠纷。

2020年,小李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约期限3年;合约期间内,小李在任何公开场合、社交平台认证、电子商务平台认证等,均需以该科技公司“独家签约达人”的身份出现。协议还约定,合作期间运营的社交平台账号、电子商务平台账号等都是双方合作的一部分,小李应将个人所有社交平台账号、电子商务平台账号的账户及密码告知该公司,上述账号的验证手机号码统一更改为该公司的号码,由双方共同运营,小李需保证其社交平台账号、电子商务平台账号的账户信息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视为违约。小李若在合作期间擅自终止与电商合作,应赔偿该公司以其名义开设店铺的最近一年利润的五倍金额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该公司合作期间已投入的所有费用,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引发诉讼,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

协议签订后,双方开展合作并创设某新媒体平台账号,合作一年共创造利润13万余元。2021年,该科技公司突然收到新媒体平台更换绑定手机的短信,后发现无法登录账号,于是询问小李是否继续合作。小李表示现在没有心情、不想谈论这个问题。该公司要求小李把账号的绑定手机告知公司,但小李未同意。该公司便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120万余元并承担律师费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李擅自更改新媒体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及登录信息,经科技公司要求更改后仍未更改,合作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且双方对于解除协议均无异议,因此对于某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小李擅自更改登录手机号的行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构成违约,科技公司有权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在合作一年期间共创利润13万余元,科技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法院酌情将违约金数额调整为20万元。虽科技公司为案涉诉讼支付7万元律师费,但考虑到其诉请仅获得部分支持,法院酌情调整支持2万元律师费。

【法官说法】

当下,网络直播行业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在此,提醒从事网络直播的主播们,在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的重点权利义务条款,在合同签订后应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不要误以为互联网行业更加自由,从而导致自己背上法律责任。合同双方都要增强诚信意识和法律意识,共同促进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管悦 麻雪姣 柳俐慊

校对 盛媛媛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