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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前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一名未戴头盔的骑车人不幸身亡,其家属将对方轿车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认定骑车人颅脑严重损伤死亡与其未戴头盔有直接因果关系,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事发当日,龚某驾驶轿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骑车人张某未戴头盔,该事故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大约一个星期后,张某因头颅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龚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的近亲属将龚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海门法院,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因交通事故导致头颅损伤而死亡,其未戴头盔与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减轻肇事者的赔偿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其未佩戴头盔致损害后果扩大具有关联性,故应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该案中,张某因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与其未佩戴头盔致损害后果扩大间具有关联性,故适当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具有一定合理性。该案也提醒电动自行车骑车人应当牢记“头盔是骑行者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在最危险的时刻救人一命”,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