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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安徽省芜湖市未满16岁的学生小王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小李沿着马路由西向东行驶,途经交叉路口处转弯时,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导致坐在后座的小李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不负责任。小李父母将小王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王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小李父母70万元。据悉,《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该案中小王未满16周岁骑电车载人,明显不符合规定。另外《条例》也规定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仅限搭载一人,但必须是驾驶具备搭载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才行。搭载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要用安全座椅等。电动车出行虽然带来了便利,但是也要时刻注意安全驾驶,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骑电动车这一行为,家长要承担起教育与监管的义务。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设计 肖 甜
剪辑 吴佳佳(实习)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