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即时:法拍观察|交20万元定金后房屋竟被法院拍卖,可要求中介公司赔偿定金吗?

扬子晚报

委托房产中介寻得一套低价二手房,当场签下《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20万元,本以为很快就能入住,没料想这套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之后还进行了拍卖。然而,房东被起诉退还3万元后却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买家于是转而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


(资料图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酌定中介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对原房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该案中买方未能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义务,因此亦存在一定过错。

中介介绍低价二手房,竟然已被法院查封

2019年,张某找到了房屋中介公司,让其推荐房源。在中介陪同下,张某看房时被一幢急于出售的低价房吸引,当场与房东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为“捡着便宜”的张某着急签约,于是未对房屋权利限制情况做详细了解,就爽快地支付了20万元定金。

签约后,张某才想到通过微信联中介公司业务员,要求李某配合查验出售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张某看到业务员通过微信发来情况后心凉了半截,原来这套房屋已被法院依法查封。20万元对于张某来说不是个小数目,张某通过中介公司向李某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20万元定金。


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书面协议,双方一致确认解除合同,李某承诺两个月内分两期返还20万元。到期后,李某却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返还定金。张某为此将李某诉至青浦法院,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解除买卖合同,李某同意返还张某定金。

然而,李某仅归还了3万元后便不再按约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才发现,李某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套房屋此时已被司法拍卖。

17万元面临打水漂,中介公司称自己无责

难道剩下的17万元就打水漂了吗?张某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定金损失17万元。

张某表示,自己出于对中介公司专业水平的信赖,才当即向李某支付了高额定金。中介公司的审查对房屋交易安全起决定性作用,案涉房屋早已被司法查封,中介公司在未作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其支付的定金无法全额追回,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张某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及职业规范,故应赔偿自己的定金损失17万元。

而中介公司则辩称,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李某也已承诺返还张某全部定金,张某本身并无损失。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之事实,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事后发现房屋权利限制问题也积极参与协商。

中介公司还称,这单生意中收取的中介费远低于市场价,其所负义务范围理应缩减,其义务仅为代办,并不包含提供产调服务,故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判决:中介在3万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产媒介居间的机构,为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其应对诸如房产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影响正常交易的重要情形须尽职调查并如实披露。房屋中介机构违反忠实居间义务,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张某作为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对房屋是否存在司法查封等情况以尽到合理的谨慎审查义务,对买卖合同后续无法继续履行亦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综合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中介公司在3万元范围内,对李某应返还的17万元款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介绍,当多个行为主体就同一损害结果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时,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引导、促成等间接作用的行为主体,需在直接责任主体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根据其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本案中张某作为权利人有权在综合考虑中介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及中介协议实际履行等因素的情况下,要求中介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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