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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的厦门影视企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补贴;在厦门新设立的影视企业,每年最高可获500万元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支持影视人才来厦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影视产业人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创优争先,在我省立项、备案,且由厦门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产品,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金鸡提名奖、百花奖、金鹰奖的,可分别获得高额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日前,《厦门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发布,提出通过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积极吸引影视剧组来厦拍摄和加大培育影视人才发展力度五方面共十条举措,着力促进厦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
与以往发布的影视产业扶持政策相比,此次政策更注重扶大扶强,有利于激发出重点影视项目对产业生态的带动作用。从支持力度上看,政策含金量也有明显提升,对数字化影视产业在硬件和软件上的多方位支持也是此次政策的新亮点。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按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贴;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特别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特别是厦门题材精品项目的创作。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厦门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对入选国家、省、市宣传及广电部门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为吸引优秀影视人才来厦发展,政策对影视产业人才在厦年度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影视技术人才,参照厦门市总部经济政策中有关骨干员工补贴标准执行。
据悉,这组措施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奖励、补助、资助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林泽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