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财政投入重点领域,通过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健全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正向激励与硬性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走在全国前列。2022年,省财政累计投入相关资金32.42亿元,引导和促进各地持续加强生态保护。
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机制
按照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面积、人口,以及生态环境指标等因素,突出对重点生态区域的补偿。资金由享受转移支付地区统筹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促进相关区域持续加强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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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修订印发《福建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通过统筹整合多部门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扩大试点地区覆盖面,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激励力度。奖励资金与生态指标考核结果挂钩,促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实行省级公益林与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对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按分类分档予以补助。扩大自然保护地林权所有者补偿范围,将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纳入补偿范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采取租赁、改造提升、赎买等方式,将重点生态区位内限制采伐的商品林逐步调整为公益林。
建立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
统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持续实施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等11项补偿措施,提高国家公园内生态公益林补助标准,保护武夷山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
健全重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以“改善者受益、恶化者赔偿”为原则,将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纳入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责任共同体,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有效调动上游地区流域治理积极性。
建立跨省横向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推动闽粤两省签订新一轮汀江-韩江跨省上下游流域生态补偿协议,通过省级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支持和广东省补偿,补偿资金与汀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挂钩,引导汀江流域所属市县完善生态设施,加强流域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