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形医院顾客在手术八个月后,以手术效果不满意为由要求退款,未达诉求,便在社交平台上发表了大量负面评论;而院方则认为,顾客此举目的是为了迫使医院退还全部医美服务款项……日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法院认为顾客在没有举证证明其所述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发表了大量主观性言论,超出消费者正当评论、批评的范畴,一审判决顾客在社交平台向院方赔礼道歉,赔偿1.7万余元。
不满手术效果发表不当言论,被诉至法院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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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显示,2019年11月,杨某前往南京市河西医院进行美容手术。次年7月,杨某因为对手术效果不满意,要求退还手术款项,在网络社交平台多次发表不当和缺乏依据的言论。
南京市河西医院称,该院的宣传推广有相当比例是通过网络进行,杨某的负面评价对其产生了不良影响。该公司认为,杨某多次在社交平台通过发文字、视频、配图、评论等方式,捏造并散布其“医疗欺诈”“病历造假”等虚假信息,进行蓄意抹黑和诋毁,造成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并“以散布虚假信息的方式胁迫退还全部医美服务款项”。该公司认为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其名誉权,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故将对方诉至建邺法院。
河西医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杨某为其不当侵犯其名誉权行为消除侵权影响、赔礼道歉;支付该公司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6万元,公证费1800余元。该案审理过程中,社交平台屏蔽了相关内容。
该案于2022年7月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杨某一直处于“失联”状态,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判决:构成名誉权侵害,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举证证明其所述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发表了大量主观性言论,超出消费者正当评论、批评的范畴,部分不当评论构成侮辱、部分言论缺乏可信的依据来源构成诽谤,在性质上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法院认为,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据此,建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在社交平台账号发表对原告河西医院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原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7万余元。
日前,建邺法院公告送达了该案一审判决书,河西医院公司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