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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感染就诊人群线上线下合理分流,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省1月8日出台政策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一起来看看主要内容吧!
1、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诊查费收费标准,制定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各地收费标准根据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具体制定。
2、省属公立药学服务收费试行期间,符合资质要求的医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药学服务参照药物治疗门诊价格收取。
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互联网首诊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不设个人现行自付比例。互联网药学服务、互联网处方实行线上线下相同的医保支付政策。
4、该政策自1月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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