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会选择婚后跟随配偶一起在“自家”公司工作。但是,夫妻感情破裂后,原本模糊、不规范的管理用工也极易引发劳动关系纠纷。1月10日,镇江丹徒法院介绍,该院近日就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姚泞(化名)将婆家开设的公司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赔偿各类损失共计37万余元。
院方告诉记者,2004年3月,姚泞与丈夫登记结婚,两人均在男方父母注册成立的公司工作,姚泞主要负责财务等内勤管理,丈夫主要负责合同签订等对外事务。自2018年下半年起,姚泞与丈夫感情产生隔阂,夫妻关系不睦。之后,男方责令姚泞移交了公司的会计资料等,姚泞再未到公司参与事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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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泞称,公司自从事的房屋开发及销售没有实质进展,便开始拒绝认可自己的员工身份,对自己的工作也不再进行安排,公司此举等同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对此,被告公司辩称,双方并未建立真正的劳动关系,姚泞系作为家庭成员而参与家庭经营的公司的相关工作,并且在2018年之前一直掌握着被告公司的资金,对公司资金的支配权由其自己完成。同时,公司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姚泞不是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公司的经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泞虽自2004年以后在被告公司参与相关工作,但从其工作情况和工作内容来看,其与配偶共同参与被告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自主决定,工作时间长达十几年却从未领取任何工资报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资金直接从公司支取,家庭收支、个人收支与被告公司财产并无严格区分。因此,其并非以劳动者的身份参与工作,其与被告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更不存在以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的事实。
故此,原告诉请确认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相应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社会保险损失、住房公积金损失以及2018年1月份至2021年12月份期间的工资等请求,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丹徒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姚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姚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目前镇江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介绍,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执行劳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
本案中,姚泞没有像普通劳动者一样在公司工作,与公司约定劳动时间、工资以及各项权利义务,其不是以劳动付出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亦无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公司与姚泞之间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不存在财产和人身上的依附关系。
综上,姚泞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而是基于家庭中的身份帮助管理公司,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