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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秦某等22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强迫交易罪、洗钱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数罪并罚,判处 刘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对刘某组织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开始,以刘某为首的各被告人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人数众多、结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刘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秦某为骨干成员,以王某、陈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层级和职责分工明确,以企业化方式进行管理,在长达15年的时间里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70起、违法活动3起,组织成员还单独实施了1起犯罪。 刘某组织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制造违约、隐匿还款证据、提起虚假诉讼等“套路”或方式,诈骗、侵占多名被害人钱款、公司、房产等资产,牟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在桂林市区称霸一方,致使多名被害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该组织长时间通过恐吓、威胁、跟踪、侵入住宅、殴打的方式进行追债活动,滋扰被害人家庭、小区、单位,使群众担惊受怕,严重破坏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该组织非法放贷金额达上亿元,涉案被害人达一百多名, 制造大量虚假诉讼,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在桂林市区域以及桂林市贷款领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刘某为首的各被告人通过有组织、持续性地纠集在桂林市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非法敛财数额巨大,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法对该案22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