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据介绍,发布该批案例,旨在加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指导工作,确保裁判尺度统一,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实现严格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入选。记者获悉,截至目前,江苏法院已有25件案例入选最高法指导性案例。
2013年5月,卖方南京常力蜂业有限公司与买方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SvenskHonungsfora--dlingAB)签订了英文版蜂蜜销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为“in case of disputes governed by Swedish law and that disputes should be settled by Expedited Arbitration in Sweden.”(中文直译为:“在受瑞典法律管辖的情况下,争议应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另《合同》约定了相应的质量标准:蜂蜜其他参数符合欧洲(2001/112/EC,2001年12月20日),无美国污仔病、微粒子虫、瓦螨病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蜂蜜品质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2月23日,斯万斯克公司以常力蜂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案涉《合同》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常力蜂业公司赔偿。该仲裁院于2015年12月以其无管辖权为由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斯万斯克公司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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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斯万斯克公司再次以常力蜂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案涉《合同》在瑞典申请临时仲裁。在仲裁审查期间,临时仲裁庭及斯德哥尔摩地方法院向常力蜂业公司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相应材料,但截止到2017年5月4日,临时仲裁庭除了收到常力蜂业公司关于陈述《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不应适用瑞典法的两份电子邮件外,未收到其他任何意见。此后临时仲裁庭收到常力蜂业公司代理律师提交的关于反对仲裁庭管辖权及延长提交答辩书的意见书。
2018年3月,临时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听证中,常力蜂业公司的代理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不再持异议,常力蜂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也未提出相应异议。该临时仲裁庭于2018年6月依据瑞典仲裁法作出仲裁裁决:常力蜂业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向斯万斯克公司支付286230美元及相应利息;常力蜂业公司应向斯万斯克公司赔偿781614瑞典克朗、1021718.45港元。
2018年11月,斯万斯克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
法院审查期间,双方均认为应当按照瑞典法律来理解《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斯万斯克公司认为争议解决条款的中文意思是“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适用瑞典法律并在瑞典通过快速仲裁解决。”而常力蜂业公司则认为上述条款的中文意思是“为瑞典法律管辖下的争议在瑞典进行快速仲裁解决。”
南京中院于2019年7月作出民事裁定,承认和执行由临时仲裁庭于2018年6月针对斯万斯克公司与常力蜂业公司关于蜂蜜销售《合同》作出的仲裁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该指导性案例明确了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对于厘清“临时仲裁”“快速仲裁”等法律概念具有指导作用,展示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国际形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江苏高院了解到,截至目前,最高法发布了36批201件指导性案例,江苏法院共有25件案例入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