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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种类包括房产、存款、车辆、证券资产等。但现实中财产种类较为繁杂,咨询公司股权继承相关事宜的情况不在少数。
小薛的父亲是一家大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拥有公司60%的股权,前不久不幸因病去世。小薛父亲早年离婚后一直未再婚,爷爷奶奶多年前就已经去世了。小薛作为独生子女,认为自己是唯一继承人,能够继承父亲的公司职务和法定代表人资格,没成想提出诉求后遭到了其他股东的反对。有股东表示公司股权不属于个人遗产,不能继承;也有股东表示小薛只能继承股权,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还有股东表示小薛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不能继承公司职务和法定代表人身份。小薛前往南京公证处求助,希望得到公证员专业的答复。
那么该公司股权是否属于小薛父亲的个人遗产?公证员认为,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中所持有股份或者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股东死亡后,股权属于遗产的组成部分。如果股权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存在代持股的情况,就需要先进行析产。而小薛的父亲早年离婚,公司是在离异后创设,所以其拥有的60%股权应作为个人遗产。
接着,小薛又问到自己是否是其父亲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公证员告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因小薛的父亲离异后未再婚,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小薛作为独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是其父亲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那么股权是否等同于股东资格?小薛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公证员认为,股权属于财产性权益,股东资格是一种身份,所以两者并不等同,但股东资格必然建立在持有股权的基础之上。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小薛而言,如果该建设工程公司的章程对相应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且自身不存在禁止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限制性情形,小薛就可以继承父亲的股东资格。如果公司章程含有股东资格禁止继承的规定,小薛只能继续股权后再行转让,但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然而小薛今年只有十七周岁,属于未成年人,公司法对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其股东权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小薛的父母虽然离异,但是小薛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小薛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在保障小薛权益的基础上代行股东权利。
最后,小薛能否继承父亲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公司职务?答案是,不能的,公司职务与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属于遗产。小薛父亲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在其死亡后,公司应当按照程序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产生。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付子昂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