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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不久,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也要来了。12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包括福建省在内的10个省(市)开展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
记者昨日获悉,参与试点的4家养老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民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部分公司将依托福建分公司在福州开展业务。
商业养老金业务是养老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主要依托保险经营规则创新产品和服务,向客户提供养老账户管理、养老规划、资金管理、风险管理等服务。
个人养老金制度是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养老保险制度。除了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还可以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
在榕保险公司负责养老保险业务的相关人士介绍,不同于个人养老金制度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个人参与商业养老金业务,不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当然,商业养老金也没有个人养老金每年1.2万元额度的限制。
本月起,个人养老金业务在我省展开试点。那么,为什么又要几乎同步推出商业养老金呢?
“由于存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专项扣除等因素,实际上,享受个人养老金税收延递的人群是有限的。另外,个人养老金制度对参与者有一定门槛。”在榕保险公司养老业务负责人表示,比如: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参加者,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而参加商业养老金业务,只需要年满18周岁。在这种情况下,推出商业养老金业务,有助于在保障人群和保险产品层面补充个人养老金业务,丰富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发挥保险公司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领域的功能作用。(记者 江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