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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3日上午分组审议《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这是该法规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修订聚焦消防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其中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省人大社会委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认为应当强化对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的规定,建议增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产品质量源头管理,物业服务人应当强化停放、充电安全管理,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制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等规定。(记者 李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