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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由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为防范消除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火灾隐患,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据介绍,草案用了多个条款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的安全管理要求: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充电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
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停放充电管理等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做好巡查、检查工作。
草案同时规定,管理单位未制止电动自行车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室内场所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管理单位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和个人处相应的罚款。(记者 李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