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院通报去年劳动争议案审理情况:和网络平台相关的案件高发

扬子晚报

我国第72个劳动节、世界第132个劳动节来临之际,28日,扬州中级法院召开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两级法院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发布典型案例。

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整体呈平稳态势

据介绍,2021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218件,与2020年基本持平,其中案件调撤率近50%。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整体呈现平稳态势,纠纷化解工作坚强有力。

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伴随着外卖、网络主播等利用网络平台运营的新型行业迅速崛起,除传统制造业外,平台用工、教育培训等行业的劳动争议明显呈高发态势,已成为案件审理的新热点、新难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比较大的仍是劳动报酬类及解除终止类,但诉讼请求趋于复合化,大部分案件呈现“一案多诉请”的情况。在两级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小微企业规章制度缺失,抗风险能力不足,加上新冠疫情的冲击,经营困难逾加突出,致使争议数量相对较高。对此,扬州法院系统提前预判,深入研判,加强与劳动仲裁机构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促进劳动争议案件实质化解,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

典型案例:外卖骑手的平台用工关系能不能认定?

2017年1月,赵某通过某平台公司手机APP申请成为外卖骑手。该平台公司的区域代理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外卖配送服务代理合同书》,约定双方仅构成外卖配送代理承包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赵某按照平台公司下发的接(抢)单配送工作流程进行外卖配送,代理公司对赵某等外卖骑手的工作质量、工作制度等进行管理并发放劳动报酬。2020年2月,由于工作原因,赵某被封号并退出手机APP平台。赵某诉讼请求,确认与代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过裁判,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代理公司具有劳动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其经营范围包含外卖配送服务,赵某从事的劳动属于其业务组成部分;代理公司通过APP对赵某考勤、录入排班信息,对其订单配送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建立微信工作群发布工作信息并组织召开站点会议,同时还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考核配送服务质量,进行日常管理;代理公司根据赵某配送的订单数量按月向其发放劳动报酬,赵某对公司具有经济上的依附性。赵某与代理公司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法院认为,当前,我国平台经济蓬勃发展,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带来巨大挑战。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与其签订服务代理合同,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达到规避用工责任的目的。实践中,一旦外卖骑手遭遇交通事故等职业伤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时,劳动关系的确认便成为维权的“第一道卡口”。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对新就业形态下平台用工法律关系的认定,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是否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予以认定。通讯员 扬法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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