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福建省水利厅获悉,《福建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
农业取水许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的取水许可。
据介绍,2006年我省出台《福建省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规定》(闽政〔2006〕39号,以下简称“原取水许可”),对除农业取水外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进行了规定。此次出台的《规定》,将农业取水纳入许可管理,补充了其管理权限内容,解决了以及其“由谁发证”的问题;其审批办事服务指南与原“取水许可”一致。
根据《规定》,我省涉及农业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取水许可证。例外情况包括《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下列情形: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m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³以下取水;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和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根据《规定》,我省农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管理——跨设区市农业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跨县(市、区)农业取水的,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余农业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记者 陈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