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就能肇事逃逸?交警:看看这两起案例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4月23日讯(记者 郭一鹏 通讯员 李倩 夏文娟)  一直以来,非机动车都存在交通违法成本低、危险系数高等问题,发生事故后因辨识度低往往会选择逃逸。不过,以下两起案例告诉广大骑车人,不要以为是电动自行车就可以为所欲为。

前不久,南京江宁彤天莱茵达路段,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被同向行驶的另一辆电动自行车刮倒,陶某受伤,肇事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高新区中队交警勘查完现场后调取沿途监控,因肇事逃逸电动自行车目标太小,看不清品牌型号和车牌号,再加上肇事者戴着口罩和头盔,也无法看清人脸。交警没有放弃,加班调看周边大量监控,发现肇事电动自行车来自附近某小区。经过两天的调查走访,最终锁定了嫌疑人徐某,面对询问,他如实承认了肇事经过。由于事故损失轻微,在交警协调下,徐某和受害人陶某达成了和解。4月17日,陶某拨通12345热线向办案交警表示感谢。

无独有偶,汤山交警中队也接到一起报案,称圣汤大道南向北奥特莱斯路段一节护栏被撞损坏。接报后交警当即调取该路段监控,发现肇事的是一辆非机动车。交警随即开展摸排走访,最终找到骑车人黄某。黄某称,骑行电动自行车不慎撞倒路边护栏,自己也摔倒在地,起来后发现车零件摔碎、护栏损坏,没有理会、也没有报警遂离开现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交警提醒,交通肇事逃逸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面临刑事处罚,交管部门绝不姑息。此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逃逸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弃车逃逸及潜逃藏匿,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不予减轻责任。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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